五、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转制度
1、村“两委”要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帮助其做到“六有”,即有场所(可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合署办公)、有牌子、有桌椅、有电话、有档案资料、有制度。
2、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上、中、下旬集中办公合计不少于3个半天,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习有关文件资料,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时间安排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视各村实际商定。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也可随时召集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3、以县区(开发区)为单位,统一制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公章仅限于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使用,实行“双人双锁”的保管制度。
4、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结合本村实际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5、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监督审查工作记录簿、协助村“两委”工作记录簿、社情民意记录簿等,将日常工作情况记录在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保障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列席村党组织会议,不参加表决,可对研究的村务、党务公开、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重大事项、人事安排、村干部效能作风等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
2、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村民反映的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3、对村级重大资金开支、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乡镇(开发区)方可受理。
4、村级财务支出凭据,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入账。
5、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两委”有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的,可以提出批评并要求予以纠正;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废止,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7、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乡镇(开发区)对村“两委”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和考核工作,评鉴结果一般可占总分的20%左右;参与乡镇(开发区)农村财务管理机构对村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和对村“两委”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