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之间应对本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予以互认。
(三)三级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属本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
(四)二级医疗机构的属本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符合诊断质量要求,三级医院也可以认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在医疗机构间实施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对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降低病人就医费用,简化就医环节,改善医疗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有效措施,逐步推进我省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二)建章立制,保障措施落实。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一方面要加强相关技术人员培训,积极参加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保证本院的检验、检查的稳定质量,为病人提供可靠性强、稳定性好的检验、检查结果;另一方面加强临床医师培训,落实好对外院相关互认项目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各医院应严格执行病历管理规定,按规定由病人自己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医院应将门急诊的检验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图像摄片资料作为门急诊病历的一部分交给病人。
(三)加强监督,做好指导和评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互认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指导和督查,对开展互认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对辖区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情况进行总结。
(四)加强质控,搭建互认平台。各相关质控中心要加大专业指导和质控力度,规范检验、检查方法,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质量评价,使开展相关检查项目的各类医院的检查结果均能达到合格标准,对临床具有准确的参考价值。对质控不达标的医院退出互认医疗机构范围。
(五)及时总结,重视新闻宣传。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确定本地区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并将医疗机构名单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示。要高度重视对检查互认工作的宣传,要让广大群众了解医疗行业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