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各市数据库和2011年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情况总结报我厅农卫处。
联系人:陈浩,联系电话:020-83813351,电子信箱:gdnchzyl@126.com。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依法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管理,是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和落实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任务的重要手段。各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做好乡村医生的再注册工作。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制订乡村医生配置规划,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加强其执业行为监管,规范诊疗行为,推动乡村卫生队伍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广泛宣传,落实责任。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明确责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将执业再注册的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便备查。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对
《条例》和
《办法》的学习,提高乡村医生自觉规范执业行为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三)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各地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布举报、查询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于群众的举报和上访要限期给予答复和处理,处理结果要予以公布。对在再注册过程中徇私舞弊、造假或使用不正当手段的,一经发现,按
《条例》有关条款执行,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我厅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302号)规定的格式和制作要求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给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复函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43号),严禁在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
请各地以市为单位,将需要再注册的乡村医生大致数量于2010年12月20日前报我厅农卫处,以便统一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各市确切的发放数量请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我厅农卫处,以便及时发放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