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再注册对象
按照
《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含城区扩大后继续在村转居执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四、实施步骤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2011年4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阶段(2010年12月1日-2011年1月10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广大乡村医生宣传此次执业再注册工作的目的、程序和意义,确保再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二)申请阶段(2011年1月11日-2月28日)。申请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填写《乡村医生再注册执业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提交再注册需要的相关材料后,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报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审核发证阶段(2011年3月1日-3月31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的审核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
2.经审核,拟予以再注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要向其执业的村卫生站所在地的村民公示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并在乡镇卫生院设立受理投诉地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3.符合再注册条件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同时收回旧证;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证书收回后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建档和旧证销毁工作。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准予再注册的人员名单在发证后15日内,向其执业的村卫生站所在地的村民告示。
(四)备案阶段(20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2011年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2)、《2011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2011年村卫生站执业(助理)医师人数统计表》(附件4)、《乡镇卫生院派员建站服务形式的村卫生站及需要设置但仍未设置的空白行政村统计表》(附件5)格式,填报电子表格,建立分类数据库,电子化管理乡村医生及村卫生站信息,并将电子表格逐级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