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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卫办〔2010〕78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持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须实行再注册。为做好我省明年初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的再注册工作,按照卫生部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49号)精神,做好我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规范管理全省乡村医生队伍,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乡村医生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组成部分,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重要力量,在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实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是对乡村医生从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有利于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实施责任人及工作目标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域范围内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对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有效期满5年,拟继续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完成再注册手续,并换发新证。再注册工作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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