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要根据各自职责,每季度分别对各地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考核分值占总分的40%。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七条 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每月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月报表形式于次月5日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送市领导。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心)每季度对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时序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等内容,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市直属单位,应当将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统计时间从上年12月1日0时起至当年11月30日24时止。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和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分别进行评分。抽查的乡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由各考核组随机确定。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标准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奖惩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9〕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略)
2.2011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