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1〕2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下达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现将《2011年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2011年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0〕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委会对各市(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重点工作与基础工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条线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安委会每年年中和年末按照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中考评和年末考核,年末考核分值占总分的60%。
市建设局、市安监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年内在本系统(行业)发生3次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