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汕市财〔2011〕5号)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
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7号),为规范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我们制定了《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汕头市财政局、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汕头市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根据《
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指定专门内设机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存在问题,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和区县级价格调节基金依照市政府以下规定向社会征收:
(一) 对发电(含水电、火电、风电、热电、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以其上网电量为依据,按照0.001元/千瓦时─0.003元/千瓦时的比例征收;
(二) 对烟草专卖企业,以其烟草制品销售额为依据,按照1‰的比例征收;
(三)对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1%─3%的比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