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区、县级市局于11月30日前将检查工作情况总结上报市局医疗器械处,并抄送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附:
医疗机构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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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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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结果评定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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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产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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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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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购进验收记录是否齐全,至少应包括:购进日期、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产品数量、生产批号/产品编号、灭菌批号(对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有效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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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是否建立并保存可追溯的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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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备类医疗器械是否建立管理档案,定期校验、养护,并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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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婴儿培养箱是否有注册证,养护、维修、运行情况是否记录,计量校验是否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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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是否有注册证,是否有备案,是否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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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十年以上的大型设备是否有登记,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定期校验(该类设备存在巨大的使用风险,提醒注意,要加强管理,及时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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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无重复使用现象,是否按相关规定销毁或回收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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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是否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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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建立产品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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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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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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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日期:
| 检查人员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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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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