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购进验收记录是否齐全,至少应包括:购进日期、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产品数量、生产批号/产品编号、灭菌批号(对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有效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
4.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是否建立并保存可追溯的使用记录。
5.设备类医疗器械是否建立管理档案,定期校验、养护,并做记录。
6.婴儿培养箱是否有注册证,养护、维修、运行情况是否有记录,计量校验是否每年进行一次。
7.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是否有注册证,是否有备案,是否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8. 使用十年以上的大型设备是否有登记,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定期校验。
9.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无重复使用现象,是否按相关规定销毁或回收并做好记录。
10.是否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是否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11.是否建立医疗器械产品追溯制度。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5月-10月)
1.部署阶段(5月1日--20日):各区、县级市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15日前上报市局医疗器械处。
2.实施阶段(5月21日--10月31日):按照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检查工作。
(二)总结阶段(11月份)
各区、县级市局认真总结检查情况,全面分析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并提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市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级市局应当以高风险产品为切入点,以检查在用医疗器械的来源为重点,以规范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行为为目的,严把医疗器械使用环节关,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2.应对本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检查覆盖率至少达到60%;使用十年以上的大型设备登记目录要抄送市局器械处;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如果没有备案,请督促企业到市局备案。
3.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市局。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