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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要求,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 2011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改革方面的立法项目,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二、坚持科学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三、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及时协调解决立法争议
  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全省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要加强省法制办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省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法制办要提出主导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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