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第423号令和豫政〔2010〕71号文件的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培训、宣传、工作制服、专项检查、网络维护等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改善办公办案条件,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办案车辆和办案工具,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场所。增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高效履行职责。
四、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和网络化)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长效监管机制
深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将管辖区域按行政区域和用人单位数量划分为若干网格,配备必要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分片包干,落实责任,采集网格内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建立用人单位网格化管理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全面覆盖和动态监管,实现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联网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执法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网络化管理,借助现代网络技术,建设监察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分析汇总企业用工信息,统一指挥和调动执法力量。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大力支持,将“两网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列入“金保工程”,尽快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系统软件,为实现“两网化”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创造良好条件。
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完善并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警示和震慑违法用人单位。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认真落实书面材料审查制度,严格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加快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缴纳等情况的审计监察。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五、强化领导、完善体制、多方联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各项制度等工作落到实处。因不当干预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制止和查处,造成越级上访、群体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