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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三、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内容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生产经营正常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在同一行业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县及区县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行业内企业行政或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协商的重点应围绕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国家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点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注重实效、逐步提高。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作措施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着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要坚持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原则,正确处理工资分配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一是建立工资分配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在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水平的指导下,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的增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而增长;三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通过三项机制的建立,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对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后,企业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工会要帮助指导基层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符合企业实际的协商要约。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业不得参与县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先进单位的评选。要把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评选的重要条件。企业要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工资协议履行情况报告书》的形式向职代会通报。企业组织也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
  企业工会要积极开展“要约行动”,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求。对工会发出的要约,企业方在二十日内未能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签订工资专项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条款的,企业工会可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工会要对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集体合同签订和工资协议履行情况报告书》的形式向职代会通报。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将签订和执行情况分别向上一级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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