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业园区内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做到了全覆盖。
四、组织实施
(一)创建活动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织协调,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每两年以市政府名义表彰一批“西安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各区县应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创建活动。
(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活动要严格标准,不下指标。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要求和程序按照市劳发〔2007〕116号文件规定执行。区县属企业和工业园区,由企业、工业园区按照条件向所在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自荐申报,在此基础上,由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负责推荐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市属企业和工业园区直接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自荐申报。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审查研究确定候选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表彰授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的,可以自荐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西安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评选标准的,或有举报投诉经查证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本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核后,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五、激励措施
(一)对获得“西安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可奖励获奖单位每人一个月平均工资,由获奖单位列支。
(二)各有关部门对获得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上称号的企业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提供绿色通道;对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国家和省有关支持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和谐企业申报的市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获得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上称号的企业,两年内不再要求报送年度自查备案资料,不再对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进行稽核。除举报、投诉外,不再对其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四)各有关部门对获得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上称号的企业,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或先进集体等各类荣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等各类荣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