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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1.全面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不断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企业用工备有完整的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2.健全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商充分,程序规范,内容具体,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能认真履行。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或在集体合同中有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条款)。
  3.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工资收入应随企业经济效益稳定增长。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合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5.健全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项职权落实,厂务公开运作规范。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和形式。
  6.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现象。
  7.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坚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两年来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
  8.工会组织健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富有成效。工会经常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创新、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9.重视职工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职工队伍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逐年提高。
  10.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完善,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对劳动监察等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能及时纠正。近两年未发生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引发的重大劳动争议。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标准
  1.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按照创建标准普遍开展了创建活动,基本达到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2.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积极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未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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