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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责任部门:市水务局〕
  3、《齐齐哈尔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4、《齐齐哈尔市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条例》〔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5、《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条例》〔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市政府规章:
  1、《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2、《齐齐哈尔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4、《齐齐哈尔市住房保障管理细则》〔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5、《齐齐哈尔市地热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6、《齐齐哈尔市矿泉水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7、《齐齐哈尔市公证办法》〔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8、《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办法》〔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9、《齐齐哈尔市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10、《齐齐哈尔市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责任部门:市志办〕
  上述规章题目,视情况和需要,可适当进行调整,保证年度立法计划的完成。
  三、几点要求
  (一)严格立法程序,确保立法质量。市政府法制办应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协调作用。凡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工作安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项目,相关责任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起草,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在政府审议阶段,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审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在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草案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起草部门必须主动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立法的相关情况。规章出台后,各责任部门应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做好规章在《齐齐哈尔日报》、齐齐哈尔政府网站等媒体上的公开发布工作,相关媒体应全文刊登。
  (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的调研和论证,进一步拓宽民主立法渠道,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和考察,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不断扩展和完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对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特别要重视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主动走出去,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凡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的项目,相关责任部门都应制定并落实具体的调研考察计划,保证立法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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