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粤卫明电〔2010〕4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2010年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印发了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卫生部于8月上旬对我省部分地区进行了督导检查,我厅亦于7月组织进行了全省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全省大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均能贯彻执行文件精神,但仍存在贯彻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加强学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稳定促和谐的政治高度,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掌握文件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确保把文件要求落到实处。
二、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管理,杜绝“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行为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消入学(含入托)、就业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在提供入学(含入托)、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行业除外)。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项目。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时,必须取消健康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仅能接受受检者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论受检者本人是否知情同意,均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团体或其他人委托的乙肝项目检测,不得变相开展各种形式的乙肝项目检测,杜绝受检者“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的行为。
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必须由受检人本人提出申请。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由受检者本人或其书面委托指定的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检测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