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拟同意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请示件以及评审意见汇总表;
2.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件;
3.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请示件;
(2)《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2)或《广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或更新申请表》(附件5);
(3)医疗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文件复印件;
(4)大型医用设备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证(包括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等复印件)。上岗证注册地点必须与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相符;
(5)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4);
(6)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7)资金来源证明(如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政府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8)属本省内首次配置、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医疗机构应提供该设备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包括成本构成、诊疗收费价格和成本-效益分析)详细情况;若设备为国外引进,医疗机构还应提供该设备国外应用、发展的具体情况。
(三)受理。
省卫生厅受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7月和11月,遇重大特殊情况另行安排。省卫生厅不受理医疗机构自行送达的申请材料。
(四)审批。
1.省卫生厅从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相关专家到申请配置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验和评估。经初审同意申请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由省卫生厅上报卫生部审批。
2.省卫生厅在批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之后1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厅网站公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结果。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复有限期为2年,逾期未购置装备的,其配置批复自动失效。医疗机构仍计划配置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对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的设备,经专家论证同意,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4.属省内首次配置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按《
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配置许可证申领。
1.申请。
收到批准配置文件后,按照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设备经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并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医疗机构应将设备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申领登记表》(附件6)或《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件7)一并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