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粤卫〔2010〕1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和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卫生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05〕113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
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内容
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下达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规划控制数和配置标准,结合卫生事业发展需求,负责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更新的审批,以及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更新的初审工作。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见附件1。
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
(一)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向其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县(区)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和规划控制指标,对配置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逐级集中上报至省卫生厅审批。
(二)申请材料要求。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材料,应依以下顺序采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