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二)有无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
(四)有无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是否属于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是否属于我厅的职责范围;
(七)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厅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驻厅纪检监察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立即转送厅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八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
(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到省卫生厅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的;
(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或书面复议不能正确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工作部门;
(二)答辩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其有关证据材料;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五)具体的请求;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