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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培训补贴

  农民工补贴培训所需费用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政府补贴费用主要从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培训费用可按规定从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农民工每年可参加一次补贴培训。

  (一)补贴标准

  1、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按照规定标准的50%给予培训费补贴。

  2、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参照同类等级工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费补贴;无同类等级工补贴标准可以参照的,初级项目一般按650元/人给予补贴,中级及以上项目一般按800元/人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少数技术含量较高、培训课时较长的项目,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培训费补贴可以适当上浮,上浮部分原则上不高于100元/人。

  3、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培训内容及课时核定,但原则上不高于350元/人,培训项目低于60课时的按补贴目录内定向培训课时标准核定。

  (二)经费核拨

  农民工参加补贴培训后经鉴定合格,并达到其它相应补贴条件的,承担培训的机构原则上应在满足补贴条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费补贴申请,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将补贴经费直接核拨给承担培训的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培训计划的统筹,将农民工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考核内容,全面推进农民工培训各项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培训的重要意义,通过制定政策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大力度,充分调动资源,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大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的组织发动优势,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确保全年目标落实到位和农民工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管理服务

  各区县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服务。一是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将农民工补贴培训政策的调整变化情况送到企业、培训机构和农民工;二是各区县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确定承担农民工补贴培训的实施机构;三是做好培训过程的指导管理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督导,确保农民工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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