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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培训内容

  纳入补贴培训目录或者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内容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计划大纲实施;岗位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应根据所在单位、行业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培训课时一般不低于60课时,有特殊情况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适当下浮,但不应低于40课时),培训内容中要安排与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消防等安全教育的内容,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网络化操作

  外来农民工补贴培训项目均纳入网络化管理。农民工培训报名注册或核销补贴时,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将根据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个人相关信息,确认其补贴对象身份和条件。

  培训机构应按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网络管理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录入和培训过程中的网络操作及日常信息维护工作。

  (五)培训督导

  1、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0〕1141号)的要求,对农民工补贴培训进行督导,对每个补贴培训班级至少开展一次督导,督导结果作为补贴经费核销的依据之一。

  2、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自行开展的行业企业内农民工培训进行督导时,如因培训课时场地安排分散等原因难以逐班现场督导的,也可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沪单位以及市级行业协会进行现场督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开展督导抽查,督导记录和区县抽查结果作为补贴经费核销的依据。

  (六)鉴定考核

  农民工培训后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职业(工种)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实施鉴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在经认定的企业内鉴定所(点)实施鉴定;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项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应在鉴定日期前30个工作日(以缴纳鉴定费为准)进行鉴定申报。

  2、对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由国家行业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成绩审核录入。

  3、岗位培训项目,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鉴定;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护工岗位培训项目,由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上海市护理学会分别组织实施鉴定,并及时将鉴定成绩反馈至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成绩审核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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