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市行业协会(学会)认定从事护工、养老护理或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参与相关职业(工种)的岗位培训或技能等级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发动
1、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排摸本区县内农民工技能状况和培训需求,在全市农民工培训的总体目标框架下,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和功能定位,确定培训数量和职业(工种),制订全年培训计划。
2、鼓励各大型行业企业(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沪单位、市级行业协会以及大型民营、外资企业)根据行业企业的岗位要求和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本系统内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10年已开展过行业企业内农民工培训项目的,直接向对口联系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2011年新开展行业企业内农民工培训的,需按规定填写企业内农民工培训申请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培训机构所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经区县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文件精神,各区县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建筑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上海市护理学会发动组织家政服务、养老护理、护工三类行业农民工培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培训机构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
4、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域内培训需求,并汇总对口联系管理的大型行业企业、建筑行业以及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护工等农民工培训计划,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农民工培训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各区县年度培训计划和分配有关培训资金,各区县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下拨资金,协调推进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培训机构
1、承担农民工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实施条件,培训实施机构原则上由区县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机构承担。
2、各大型行业企业可以依托具备培训条件的下属培训机构(含企业内设培训机构或行业特有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也可以委托本市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开展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