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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宣布不再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11]2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农民工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和《2011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11年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围绕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目标,坚持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工作主线,鼓励行业企业自主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推进建筑行业、家庭服务业等农民工从业密集行业的技能培训,以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和在岗职工的技能培训为重点,全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在岗职工技能培训的等级工培训比例力争不低于50%。

  二、补贴培训范围

  (一)补贴培训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参加第(二)项所列项目的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给予培训费补贴:

  1、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2、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

  3、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4、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5、本市户籍,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二)补贴培训项目

  1、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

  2、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初级项目或相当于初级以下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3、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初级项目或经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

  (三)其他补贴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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