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市本级管辖范围内城市绿化、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建设管理、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2)行使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及建筑垃圾、散装物料的处置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乡规划管理(原市执法局直属二大队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能范围)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预拌混凝土管理、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4)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对全市城市管理方面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及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行使行政执法权;
(5)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和队容风纪的督查和现场纠查;查处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处置不当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干部管理
1、各区分局科级领导干部以所在城区(开发区、新区)管理为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助管理,各城区(开发区、新区)党委(工委)在决定任免前,事先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意见。
2、为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的全面贯彻落实,严格履行授权的执法工作职责,防止越权行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各区分局派出教导员协助工作,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后,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编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助市编办统一管理;各区分局的人、财、物分别由所在城区(开发区、新区)负责管理。
(四)经费保障
1、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及所属大队经费渠道保持不变。各区分局的经费保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市行政执法局按下移时各分局实有人数和现行标准核定支出基数,下达给各城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并列入对城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固定补助。支出基数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区(开发区、新区)”。支出基数下放后不再调整。今后各分局新增经费,包括政策性增资、新增执法队员和协管员、新增装备设备购置等,由所在城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承担,市财政不再增加支出基数。
2、各区分局下移所涉收入基数,按近三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平均入库数核定,并随支出基数一并下划。
(五)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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