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0〕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南昌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
南昌市行政执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及其法制机构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下简称争议协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正确、有效地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相互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协调。
第五条 下列行政执法争议可以申请协调:
(一)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的;
(二)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因法律适用等发生争议的;
(三)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时发生争议的;
(四)行政执法部门在协助、配合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争议的;
(五)行政执法部门在移送行政违法案件中发生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