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办字[2011]11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11]9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格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卫生部、省卫生厅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积极进行自查和整改,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储存和集中处置等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力度,对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罚。同时,将医疗废物和医院感染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综合评价和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内容,对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并及时移交登记机关进行记分登记。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要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对照标准要求,组织专家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个体医疗机构、分支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执业管理和医疗质量安全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限期整改。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5月10日前将督导检查报告及记分情况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人:任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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