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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务院五部委备案。在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省科技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四章 复审与复核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复审的重点是根据《通知》中认定条件第3条、第5条、第6条对企业进行核查。企业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初次认定进行公示和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条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级科技、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及省科技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发展改革委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由省认定机构进行复核:(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2)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提请省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的重点是对发现的企业问题或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以确认是否属实。已经证实问题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次申报按初次申报受理。

  第十一条 服务外包示范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对企业复审/复核的初步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确定最终意见,并报国务院五部委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可按《通知》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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