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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㈢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㈠ 企业应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㈡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㈢ 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㈣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㈤ 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㈥ 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通常每年两次,由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的要求,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网”上进行注册登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推荐表》并在网上提交,同时按照申报证明材料清单要求将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本级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送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并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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