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科高字〔2009〕143号)
广州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现将省科技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
省外经贸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地区(不含深圳市),其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㈠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㈡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