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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市区河道采砂整治长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1.禁采区
  (1)除上述可采区外,其余河段均为禁采区。
  (2)左江、右江、邕江正常水位时的河岸迎水面坡脚外50米范围为禁采区。
  2.禁采期
  (1)在采砂船进行生产作业期间,产生河岸崩塌、河床严重冲刷,影响河岸河床稳定或危及行洪防洪及航运和其他水工程设施安全的情况之一时,采砂船应停止采砂生产作业,该河段进入禁采期。
  (2)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采砂船在某河段停止采砂的,该河段进入禁采期。
  (3)当河段水位达到警戒水位高程时河段进入禁期。
  (五)采砂权出让标底价款
  按照《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河道采砂权采矿权出让方式
  公开招投标。具体按A标段、B标段、C标段、D标段、E标段分别进行,采取明标暗投、最高价中标方法,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最高者确定为中标人,并按有效投标报价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候选中标人。
  四、河道采砂权出让管理机构
  本次招标领导机构为市人民政府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城区水利部门或市邕江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作为本次招标的招标人,具体负责采砂权招投标活动的实施工作。
  五、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的管理
  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六、河道采砂权出让后管理
  各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河道进行巡查,依法对河道禁采区河段设立永久性标记,依法处理非法、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中标人要杜绝违法采砂行为的发生,同时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可采区和禁采区内所出现的各种非法和违法采砂行为。

  附件2:
  南宁市邕江市区采砂管理站组建工作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实际执法工作需要,决定在邕江市区建设两个采砂管理站,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完成两个采砂管理站的筹建工作并运行。
  二、管理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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