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计划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具体安排如下:
(一)实施阶段
1.核定身份。
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7号)和《补充通知》规定,做好解决所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落实工作,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中退休教师身份进行认定。
责任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或继承原主管部门职责的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完成时间:2011年1月底前。
2.核定移交资金
按当地政府办同类退休教师退休金标准,核定已经认定退休教师身份的人员的退休待遇,并盖章确认;对已签订移交协议的,及时按规定将一次性划拨的费用划拨给接收地人民政府;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出台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政策时,负责给予调整。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或继承原主管部门职责的单位)审核困难企业资格或关闭破产企业相关费用并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具体发放单位。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县(城区、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
完成时间:2011年2月中旬前。
(二)办理移交接收工作阶段
召开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领导小组会议,落实各企业移交人员、移交资金,造册、盖章认定;规范移交程序。
责任部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县(城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1年2月底前。
六、工作责任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责的单位)责任:组织、督促所管国有企业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7号)和《补充通知》规定,认真做好解决所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落实工作,并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所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的认定工作。
(二)教育部门责任:负责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进行认定;负责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中退休教师身份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