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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接收事项

  (一)核定接收人员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和《补充通知》精神,我市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岗位上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国有企业因减员增效,经企业批准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岗位上离岗退养的、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凡所在学校实施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后退休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需具备评定中小学教师职务的条件;按规定实施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后退休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还需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二)核定移交经费。

  1.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需经费,以移交时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与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办中小学同类退休教师退休费实际差额为基数,一次性划拨10年费用予接收地人民政府,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发放。

  2.2004年1月1日至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期间退休教师退休待遇差尚未得到落实的,由移交企业在移交前一次性予以补发。

  3.移交经费资金来源。

  (1)正常经营的企业由企业负责解决移交经费,在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一并划拨。

  (2)困难的亏损企业,可申请南宁市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条件及补助标准按桂政办发〔2006〕9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企业负责解决。

  (3)南宁市直属国有企业已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在改制前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教师移交经费,经审核改制时没有预留资产或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费用的,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4)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南宁市属国有企业,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三)退休教师原有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由退休教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并将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全部划拨给接收地人民政府,并终止退休教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负责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不足按移交时退休教师当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的10年基本养老金总额的,由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予以补足,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用于支付退休教师退休待遇。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退休教师退休待遇由接收地人民政府按地方人民政府办同类中小学校退休教师退休待遇标准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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