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实施方案》已经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政办发〔2010〕13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精神,妥善解决我市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7号)精神,以《补充通知》为依据,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二、成立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工作领导小组
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原来的市接收企业办中小学校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详见南府发〔2005〕20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下设资格审核组和经费审核组两个工作组。资格审核组由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国资委抽调工作人员组成;经费审核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市人社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领导小组若有人员变动,由各个部门重新指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接收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有关工作,与企业商谈交接的事宜,决定接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