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基本原则。示范城市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坚持“整体预算、分批核拨、三方监管、绩效优先”的原则,即根据地方政府与供应链管理公司签署的实施协议的总金额安排财政资金额度,按照工程合同的实物工作量分批拨付使用,项目资金由省科技厅、市科技主管部门、供应链管理公司共同监管,确保完成合同约定的实物工作量。
第六条 适用范围。经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立项的项目,其资金使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 签订项目合同。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共建示范城市项目合同书,主要明确示范城市建设的投资规模,任务目标、计划进度、组织保障、经费筹措等内容,作为省财政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八条 设立监管专账。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本市银行机构设立专门账户,由省科技厅、市科技主管部门和供应链管理公司共同核准使用及监管。省财政资金按项目合同总投资的10%一次性注入监管账户。
第九条 签订工程合同。签订工程合同应遵循如下流程:
⒈供应链管理公司核准EMC公司的工程执行能力并出具证明文件。此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
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EMC公司组织项目运营服务招标;
⒊供应链管理公司组织LED灯具相关产品的招标采购;
⒋工程业主单位、供应链管理公司、中标的EMC公司签署工程合同,核定工程造价、资金安排、实施进度、运营管理等。其中供应链公司负责设立工程账户。
第十条 财政补贴资金核拨。按照工程合同核定的造价,经由省科技厅、市科技主管部门、供应链管理公司共同签字确认后,省财政补贴资金从监管专账注入工程账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由市、镇、区等多渠道筹集后一并注入工程账户。以上资金总额为工程造价的25%。
第十一条 供应链公司融资投入。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供应链管理公司负责筹集工程总造价的其余75%资金,注入工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