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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
(粤科规划字〔2010〕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部署,各地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即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了规范示范城市项目资金使用,完成工程实物工作量和各项预定目标,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试行)》以及省市共建示范城市框架协议,现将《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资金使用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向市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领导小组汇报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资金使用细则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资金使用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项目资金使用,确保完成LED路灯示范工程实物工作量和各项预定目标,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试行)》以及省科技厅与有关地级以上市签署的共建示范城市框架协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示范城市,是指2010年至2012年期间,省科技厅与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签署协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供应链+金融”的商业模式,联合共建城市级LED路灯示范工程的城市。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项目资金,是指示范城市LED路灯工程因灯具更换产生资金总和(主要包括LED灯具购置、照明设计及供应链解决方案所需的资金),由财政性投入和融资性投入构成。其中省科技厅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补贴性投入10%(专款专用,不占有权益),地方财政投入15%(专款专用,享有25%权益),供应链管理公司融资投入75%。在地方政府全部偿还供应链融资及权益后,项目权益归地方政府所有。

  第四条 模式说明。在“合同能源管理+供应链+金融”的商业模式中,省科技厅和地方政府承担项目监管及督导职责;供应链管理公司统筹项目的具体实施改造工作,制定完整的项目解决方案,负责提供项目融资性投入以及覆盖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总结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协助地方政府开展EMC公司招标,控制项目成本、质量、进程。EMC公司负责项目的过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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