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2、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六)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检查是否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
三十四条和粤府办〔2008〕72号文件要求:
1、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2、制定公务车每周少开一天车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七)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情况。检查是否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
三十二条、《
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92号),以及粤府办〔2008〕72号文件要求:
1.对低效照明产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对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重视本次专项监察,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按照监察内容准备相关材料,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监察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2010年我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要求,开展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工作。各市于9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监察情况书面报告报送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三)对违反《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的公共机构,由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监督落实,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部门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联系人:张娜,电话:020-83133482,传真:83133335;省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汪振,电话:020-83353392,传真:020-83352049,Email:wangzhen@gdec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