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及其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审批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取消部分省审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或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4.对平价商店以及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的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
(八)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贴
1.对平价商店承租经营场所,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对平价商店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确定补贴和贷款贴息数额,应当充分考虑其所在地段和经营面积。
2.对与平价商店产销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的农业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生产条件改善、疏菜大棚设施建设、实行标准化生产与品牌化经营,以及建立和完善物流配送体系、冷藏设施等,给予适当补贴或者贷款贴息。确定补贴和贷款贴息数额,应当充分考虑其对平价商店的供货数量、供货价格,以及生产基地、物流配送体系和冷藏设施的建设等情况。
3.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原则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
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或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加强规范管理
(九)加强制度建设。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规范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和运营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资质认定公开透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平价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十)约定权利义务。政府要以合同等形式,明确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十一)规范经营行为。平价商店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标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平价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保持合理差价。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及时纠正。
(十二)健全考核机制。各地要制定平价商店考核退出机制,建立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平价商店的经营管理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
六、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