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申请的供销合作联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3.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予以认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布;不予认定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审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
  4.生产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商店超过县域范围的,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超过市域范围的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中央驻粤、省属企业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核、认定。
  四、加强政策扶持
  (六)保障经营场所。各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平价商店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经营场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障。
  1.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平价商店经营场所;
  2.结合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城市“三旧”改造、大型公交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预留平价商店场地;
  3.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
  4.供销社系统通过充分整合内部现有物业资源,挖掘潜力,解决增加布点所需场所。
  (七)落实税费优惠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价商店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平价商店纳税确有困难,可以按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平价商店如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考平价商店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税收给予相应的补贴,以减轻税收负担。
  2.政府物业用于平价商店经营的,租金应低于条件相当的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标准;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特定义务的,减免其租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