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守法证明。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7.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专利或获奖证明文件复印件。
8.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9.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统计体系的材料。
10.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初步确定龙头企业名单。
第十条 初步确定的龙头企业名单将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www.gdei.gov.cn)上予以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认定为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称号的有效期为两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满后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复审,对不提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的称号,并发布公告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龙头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有关国家或省级资金奖励项目。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龙头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龙头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企业,督促其及时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者经两次督促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报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取消其龙头企业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