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保证立法质量
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调,全力保障政府立法计划的实施。拟定草案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拓宽公众参与程度;在草案制度设计上,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促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自治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突出重点,按时完成出台项目的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确定的出台项目,做到“领导、人员、经费、时间”四落实,抓紧组织起草,确保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及相关参考资料在立法责任书确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报送工作。拟定草案要符合《
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内容,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
三、认真组织立法项目调研论证和后评估工作
对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中的二档项目,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草案的内容,立法条件成熟的,可以适时出台。对列入立法计划的三档项目,属于新立项目的,应当进行调研论证,起草部门要创新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全面了解草案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在8月底前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及草案;属于修订项目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就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制度措施缺陷、立法盲点等进行系统、客观地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修订完善的措施、内容,在8月底前提交立法后评估报告及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