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消防平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1〕8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消防平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要加强对开展“消防平安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明确责任、任务和分工,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整体水平。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消防要求
(一)认真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要求。施工单位要重点加强屋面、外墙、肥槽基坑、防水保温施工作业涉及的动火、施焊和脚手板、安全网、密目网、临电设施等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生活办公区、材料集中堆放场地的安全防范、看护工作,做好施工现场的可燃物清理、覆盖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二)加强对外墙外保温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外墙外保温施工应严格遵守《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DB11/729-2010)的要求,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并宜尽早安排覆盖层(抹面层或界面层)的施工。保温层施工时,没有保护面层的保温层不得超过三层楼高,裸露不得超过2天。
(三)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方案实施,上方不得从事明火作业,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做好的防水层应及时采取覆盖等保护措施;要实行持证上岗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配备专门动火监护人和灭火器材,实行现场监护;严禁将在施工程当宿舍使用,对易燃易爆物品要专库储存,设专人看管,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切实做好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的安全防护工作,对现场的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等临时用电要定期进行检查,职工宿舍严禁私搭乱设用电线路和电器,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