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全区各地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
第二十八条 根据测算的全区补贴资金规模,自治区财政厅将中央财政预拨补贴资金的50%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账户将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50%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渠道每季度拨付一次。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缺口拨付由市财政部门调度资金垫付,年终与自治区财政清算。推广工作结束后,当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特设专户的剩余资金全部回收国库存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2012年3月30日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三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补贴资金管理补充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自治区财政厅将实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三十三条 在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要严格执行“五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借机向购买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兑付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自治区财政厅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情况严重的,一经查实,将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