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处理进行审核,并按七条的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 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 发票记录是否在网点登录系统信息一致。
3. 其他应审核的内容(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
(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及时进行补贴,备案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申报人申报时立即告之当事人,不作补贴备案处理。
(三)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部门将专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家电以旧换新的购买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并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资金增拨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新家电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
(二)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不一致的。
(三)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四)新购买家电产品数量超出交售旧家电数量的。
(五)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退还。退还资金必须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家电销售企业销售网点首先核实购买人是否领取了补贴,可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陆退货信息,收回并标注作废产品标识卡。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退还表》,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销售企业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帐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销印章),留存三年备查。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二十五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100%负担。
第二十六条 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