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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补贴期限:自正式启动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九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旧家电回收价格、回收旧家电主要部件、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金额后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以旧换新凭证。
  (二)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
  (三)《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四)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家电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要认真组织办理家电补贴审核兑付工作,销售企业所属销售服务网点在办理补贴审核兑付工作中应安排专人、设置专柜(或专门区域)。
  第十三条 家电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汇总后,到当地财政局申领家电补贴。财政局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回收企业及其按规定确定的承担运输的备案回收网点(以下简称回收网点)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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