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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期限

  第六条 补贴对象:
  (一)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和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于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期间,在注册登记地或户籍所在地内将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二)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备案的中标回收企业的回收网点,按市商务部门的规定要求享受运费补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
  (三)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四)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报废一台旧家电只能购买一台新家电,但购买新家电可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七条 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二)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三)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等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四)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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