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广西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及回收企业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15日)
各市商务局(委):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发改委、工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商改发[2010]15号)精神,为保证广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顺利实施,尽快构建惠及全区广大消费者的家电流通网络,推动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现就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网点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布点原则
按照“消费便捷、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培育重点”的原则,在完善各城区布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县城和中心镇的布点工作。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所在地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网点达到3个左右,有条件的中心镇也可布设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网点,以方便广大群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二、备案条件
(一)家电以旧换新中标企业的直营、加盟(品牌专卖)或授权网点(对加盟品牌专卖或授权网点,中标企业承担经营行为责任);
(二)能够开具税务发票,并照章纳税;
(三)直补能够代垫补贴资金;
(四)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五)销售(回收)规模居所在地区前列;
(六)具备送新家电上门、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和上门回收、运输、存储旧家电的条件及专业回收队伍。
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广西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商改字〔2010〕15号)规定。
三、备案程序
(一)中标企业在广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正式启动后登录“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www.jdyjhx.gov.cn ),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回收网点并录入系统要求的相关信息;
(二)中标企业的直营、加盟(品牌专卖)、授权网点备案,可直接将网点备案所需材料报送当地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书面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对经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网点,在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上予以备案,并建立备案网点档案。
四、备案材料
(一)直营、加盟(品牌专卖)、授权网点备案需报送的材料
1.广西家电以旧换新网点备案申请书;
2.《广西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3.中标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回收)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回收)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除以上材料外,直营、加盟(品牌专卖)、授权网点需分别报送的材料
1、直营网点备案。企业需提供备案网点与中标企业是直营关系的证明。
2、加盟(品牌专卖)网点备案。企业需先按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txjy.syggs.mofcom.gov.cn)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登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企业申报网点的特许经营备案情况),同时提供中标企业的特许经营证明材料或中标销售、回收公司授权书及专卖的相关证明材料。
3、授权网点备案。企业需提供中标销售及回收公司授权书以及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材料,即可回收或销售家电以旧换新中五大类家电产品。
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一份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一份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中的网点备案条件、程序,积极受理销售、回收企业的网点备案申请,认真核查,加速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二)家电以旧换新网点备案实行属地管理,按照谁备案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备案网点的监管,防止销售网点借机涨价、回收企业故意压价,严禁伪劣商品流入市场;要高度重视对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造假、假冒、倒卖凭证;要监督检查回收网点,及时将废旧家电完全送交指定的拆解企业,并按环保要求对旧家电全部予以拆解处理;要经常监督检查销售网点有关对购买人资料审核及购新兑现补贴、售后服务及退换货处理、录入信息及发票使用等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网点整改,问题严重而又拒不改正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