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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许政[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7年许昌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以来,全市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推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及胜利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做出了巨大贡献。为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激励、调动全市人民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奋力在“十二五”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开好局、有作为、求突破”,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于2011年“五一”前夕召开许昌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现将评选推荐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次推荐评选的范围是:2007年以来在我市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安等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已经获得许昌市劳动模范及其以上荣誉的原则上不再推荐和评选;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本职岗位上勇于开拓创新,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推动各项事业优质、高效、安全、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增产降耗、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农业、林业、水利生产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创造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抗击冰冻雪灾、抗震救灾、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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