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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县(市)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认真组织,抓好落实,通过各种渠道、方式确保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每个单位和个人,做到不遗漏。同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二)培训院校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培训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确保培训质量。

  1、培训院校要认真做好学员的资格审查,并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员录取表》和《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员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于培训班开班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具体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专业科目由各培训院校负责编写,公需科目统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成有关院校负责编写, 2011年3月2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3、培训院校可以根据各专业科目报名的实际情况,于2011年4月至6月期间举办多个培训班次,所有班次的培训工作,要于2011年6月30日前结束。

  4、培训院校应在各培训班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员结业表》(附件4)电子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按照国家《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的规定,“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对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把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

  (四)教育、卫生系统及会计、审计和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由各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文另做安排,视同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培训院校及专业科目培训专业明细(略)

  2、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员录取表(培训院校填报)(略)

  3、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员登记表(学员与培训院校共同填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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