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加强滨水城市规划建设,优化城市空间环境
(一)继续推进全省滨水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各地依据《城市滨水区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年度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推进计划,循序推进滨水城市规划建设。省住建厅要通过年度重点项目汇报审查会、实地检查、专项推进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滨水项目的指导和跟踪问效。
(二)抓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抓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滨水城市、滨水小城镇、滨水建设项目,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引领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良性发展。
(三)以“滨水城市规划建设”为突破口,优化城市空间环境。组织市(地)加强空间整治规划,特别是依山、滨水区域和城市主要街路的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城市绿量,提高城市宜居性。
(四)抓好边境城镇建筑风貌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工作方案,省、市(地)、县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把关和监督检查,形成特色鲜明、整洁有序的边境城镇风貌。
四、加强行业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一)抓好行业体制机制建设。全力加快《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立法工作,着手调研和制定临时建筑、公众参与、行政处罚、规划督察、层级管理、规划成果备案、城市雕塑等规划管理办法。修订完善《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审批规程》《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成果质量认定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日照分析等行政审批标准。开展省内外关于日照分析软件应用等行政审批标准的调研,统一全省分析标准,减少因软件不同产生误差引发的纠纷。完善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
(二)努力提高规划行业人员业务水平。组织开展全省规划局长院长培训班、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行政审批业务培训、规划执法检查培训、规划设计精品解读等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和交流,有针对性地适时开展省内外专题考察、培训、咨询等活动,搭建学习平台,活跃行业氛围,不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优化城乡规划管理的日常检查和效能监察工作机制和考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深入研究行之有效的激励、自我约束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更新工作手段和方法,使全省规划管理机构效能建设取得新进展。按照层级管理原则,重点对法定规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巡查、抽查,强化城乡规划日常监督管理。以提高审批质量为重点,进行一次市(地)级和县级规划管理调研,有针对性地开展规划审批程序的培训和检查。